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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企业注销法律责任提示

服务类别:东莞注销公司
服务城市: 全国
服务说明
  1. 公司清算时,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,导 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,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(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》若干问题的规定(二)第十一条)

  2. 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,公司、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,人 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。(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》若干问题的规定(二)第十五条)

  3.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,导致公司财产贬值、流失、 毁损或者灭失,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 赔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。(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若干问题的规定(二)第十八条第 一款)

  4. 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因怠于履行义务,导致公司主要财产、账册、重要文件等灭失,无 法进行清算,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,人 — 14 — 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。(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》若干问题的规定(二)第十八条第二款)

  5.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 东,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,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,或者未经依法清算,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,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。(依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若干问题的规定(二)第十 九条)

  6.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,申请办理注销登记。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,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,债权人 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,以 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依 法予以支持。(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》若干问题的规定(二)第二十条第一款)

  7.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,股东或者第三人在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,债权人 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 持。(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若干 问题的规定(二)第二十条第二款)

  8.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,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, — 15 — 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。(依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若干问题的规定 (二)第二十二条第二款)

  9.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,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,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 赔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。(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若干问题的规定(二)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)

  10. 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的,登记机关 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,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 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,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示,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 利。(依据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五条,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单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五条第二款)

  11.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的,由税务 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二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(依据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条 第一款)

  12. 纳税人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擅自销毁帐簿、记帐凭证,或者 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、少列收入,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 — 16 — 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的,是偷税。对纳税人偷税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 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(依据《税收征收管 理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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